第04版:周口/民生
 
 
 
2011年1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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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
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
不得超过30箱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经营烟花爆竹的商户逐渐多了起来。昨日,记者从太康县安监局获悉,该县规定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箱,需配备2个2公斤以上的灭火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收缴500多公斤问题烟花爆竹

  1月8日,太康县安监局联合龙曲镇政府、龙曲派出所等单位联合专项检查该镇9家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市部。工作人员来到该镇龙城市场孙某经营的门市部时,发现该门市部一楼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3个灭火器均已损坏无法使用,并在二楼及三楼发现很多因失火被烧毁的家具,消防隐患极大。工作人员打开烟花爆竹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这批烟花爆竹上没有张贴“安全标识”和“防伪标识”。工作人员随即收缴了32件共500多公斤有问题的烟花爆竹,并对孙某和该镇另外2家有安全隐患的门市部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零售点存放不得超过30箱

  “按照相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点的消防设施必须健全,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是从正规生产厂家进货,上面应该张贴有‘安全标识’和‘防伪标识’。昨日,太康县安监局有关人员介绍,烟花爆竹实行专店经营,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按要求配备2个2公斤以上的灭火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箱,如果超过30箱,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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