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172个条款予以修改。
据介绍,2010年年初开始,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据了解,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