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要闻
 
 
 
2011年2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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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不为职工办理“三金”……
工会、劳动部门应负起责任

  两会直言 9]

  □晚报记者 王丽丽

  

  政协委员王超、张文亮在提案中说,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工会组织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有些企业职工(特别是短期合同工、农民工)却反映,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在不同的企业均有存在。

  为此,政协委员王超、张文亮提出了如下建议: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构,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构或法律工作部门,要加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协商和协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一旦发现企业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要切实履行工会“第一报告人”的职责,迅速启动应急与协调机制,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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