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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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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扩大
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参保

  本报综合消息  2月15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凡具有河南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中央财政会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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