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11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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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新规:
签订合同须登记备案

  □晚报记者 孙建珍

  

  本报讯 从今日起,我市市民买房又多了一道保障:签订购房合同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从今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今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楼盘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部门,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并对已登记备案的合同进行编号,加盖登记备案专用章。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产权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银行不得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据介绍,该制度实施后,购房者可在交易管理处查看欲购房屋是否进行过交易、抵押、预查封等信息,可杜绝无证售房、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现象,使我市商品房买卖更加透明,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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