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民生
 
 
 
2011年5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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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线老化,商户电器被烧坏
我们的损失,谁来赔?

  □晚报记者 宋风 实习生 秦增权

  

  本报讯 最近,周口市区八一大道华源小区临街楼因电线老化、电压不稳,导致一楼多家门店的电器被烧坏。事后,因小区开发商对赔偿事宜不予答复,商户们与小区开发商的交涉陷入了僵局。5月6日,接到商户们的反映后,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4月21日17时许,李女士经营的花店内灯光突然忽明忽暗,随后传来一股焦煳味,屋内的电灯、电脑显示器、音响等电器顿时“哑火”。李女士以为是失火了,赶紧跑到店门前的街上。在门外,李女士得知,与她相邻的几家门店的老板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多家商户店内的灯泡、电脑显示器、音响、电脑调制解调器等电器被烧坏。商户张先生说,事发时,他正在店内用电脑看电视剧,发现电压不稳时,电脑显示器居然冒出了青烟。

  电器烧坏了,谁来赔偿损失?商户们纷纷打电话向电力部门反映情况,电力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因供电质量不稳,给用户造成了损失,供电部门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经过核实,供电部门发现,该小区电路尚未移交给国家电网,属于小区的开发商自行管理,因此,建议商户们与小区开发商协调。

  然而,对于赔偿事宜,开发商不予任何答复。有几位商户向开发商表示,如果不愿意赔偿,他们就不交电费,用电费来折合损失。开发商的答复是:“不交电费就停你们的电!”

  5月6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见到该小区一位名叫邢军的负责人,邢军表示,“当时因为小区内零线老化,导致电压过高,烧坏了商户们一些电器,赔偿问题要回去跟公司领导商量商量再说,走一步说一步吧!”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区一事务所律师李兰君。李兰君介绍,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供电质量不稳,给用户造成损失,作为小区的供电方,华源小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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