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宋 风
实习生 高涌瀚
本报讯 酒后骑摩托车与他人撞车后,扶沟县的高某不仅打了对方一顿,还抢走其身上的20元钱和1部手机。近日,高某因犯抢劫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7月27日下午,高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在该县包屯镇袁岗村西边公路上,与张某的摩托车相撞,高某下车后不但没有关心张某的伤势,反而动手打了张某一顿,并抢走了其身上的20元现金和1部手机。案发后,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现金2000元,高某为躲避法律惩罚,则逃到了外地打工。2011年5月24日,高某被扶沟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合法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罗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