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晨
本报讯 8月18日上午11时,在周口市区五一路人民会堂旁的一家小食品店,王女士打算买些零食。由于怕买到过期食品,每次她都习惯性地看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 让她颇为吃惊的是,在一盒青豆的包装上,“8月27日生产”的字样赫然出现。王女士再仔细一看,标签上确实写的是“制造日期见标注”,且“保质期10个月”。“幸好我仔细瞅了一眼生产日期,否则就把‘早产’食品买回家了。”
“今天才18号,咋会出现一周后的食品?”王女士向店员询问,店员解释说这日期是食品过期日期。听到这番话,王女士的心里更迷糊了,“那一周后就要过期的食品为何还摆在店内?”店员赶紧解释说,正因为要过期了,才会便宜卖到10元一盒,随即又抛出由于是台湾产品运期较长等理由,建议王女士购买别的商品。“食品包装上明明标注的是生产日期?为何又成了保质期?生产日期到底由谁说了算?如果已经过了保质期、已经变质的产品还这样标注,谁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王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极为愤怒。
市工商部门接到记者反映的情况后称,将会调查核实后对此事给予处理。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市质监部门食品科负责人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目前,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一般为机器打印,“当机器的日期设置不准确,打印出来的生产日期就很可能出现时间滞后的情况,这批产品流入市场后,就出现了食品‘早产’的现象。 还有一种情况是,厂家刻意将生产日期延后,以方便食品‘保鲜’,从而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都是刚出炉的’,有利于产品销售,也人为地延长了保质期限和销售期限。”他表示,对于我市食品生产厂家,市质监部门主要依靠抽检和送检等手段引入提前监管介入机制,防止出现食品“早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