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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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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曝光“偷车贼”惹争议
律师认为此举欠妥

  □晚报记者 朱海龙 文/图

  

  本报讯 近日,在周口市区一峰生活广场存车处,张贴了一组清晰的“小偷”照片(如图),能够让人一眼就辨认出当事人,且文图并茂。不少市民赞成曝光小偷的做法,但律师认为该做法欠妥。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中州大道旁的一峰生活广场存车处,刚进入存车处入口,就看到一组照片,且图片旁有“严防偷车贼”的字样,下面是3张照片,显示了一名女子从远到近推车的照片。“这个就是偷车的,现在已经被警方抓获了!”存车处的一位老汉说。

  记者注意到,“严防偷车贼”的“公告”在存车处入口和出口处共有3张。正在存车的张先生说:“曝光偷车贼很好,没人敢再来在这里行窃了。”还有市民说,还以为贼都是三头六臂的,没想到这个贼还是女的,没有什么过人之处嘛!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还有不少市民也认为曝光很“给力”。不过,也有市民认为这一做法欠妥,他们认为,不论犯罪嫌疑人犯有什么过错,也不能随意公布嫌疑人的照片。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中海律师:如果该照片所配文字的内容纯属虚构,那么,公布在公共场合恶意中伤他人,侵犯了照片中女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但如果照片中的女子确是偷车贼,已被警方多次打击或被法院认定,发布照片及文字的做法也欠妥当,仍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这是因为对偷车贼的处罚只能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作出。”李律师指出,即便是通过曝光等道德上的惩罚,也可以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授权警方可以随便剥夺和侵犯违法者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更没有授权普通公民有权在未经违法者本人同意下,在公共场所公示违法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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