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7月7日上午,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据市民政局优抚科张金勇科长介绍,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部分烈士子女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