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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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还要更进一步

  □游伟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度发布《中国司法透明度报告》,这个报告内容涉及我国司法活动、规范性文件、环境信息以及行政审批透明度等问题,报告中还特别提到地方法院利用新媒体对庭审进行直播的“新举措”,并用“方兴未艾”加以形容。

  确实,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努力推进司法透明、审判公正,一些法院还在以往电视直播案件庭审的基础上,开始借助新型网络媒体进行“网络直播”。上海等地的法院更是先行一步,开展案件庭审微博的图文直播。《报告》也显示,全国已有34.6%的高级法院和30.2%的中级法院,提供开庭案件的视频信息。

  案件庭审的电视、网络直播,为人们了解案件审理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窗口,受到欢迎。但也有法学界人士注意到,目前庭审直播的整体成本较高,对涉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情绪、表达等也会带来影响。而在以往播出的视频案件中,社会民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犯罪等“热点”、“重大”案件并不多见,反映出这方面的司法“供给”与民众“需求”还不“匹配”。人们还发现,个别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制造声势,一方面,将执行强制措施或者法庭公开宣判的场所移至大会堂、体育场,一方面又对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以法庭“容量有限”等理由,限制公民进入,拒绝记者旁听。

  这种“选择性公开”的做法虽说各有各的理由,但都与司法“公开”、“透明”的真义相左,没有完整体现出现代法治意义上充分的司法民主。这些都需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改进。

  此外,司法公开还应当包括将案件裁判的实际依据告知民众并且全面透明化,便于了解和监督,这也是司法民主的当然之义。因为在一个积极倡导法治的国度里,绝对不应该继续存在司法上的“秘密武器”。而现在,人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依然存在着一定数量并且是作为实际裁判依据的“会议纪要”和内部“执法意见”等。它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加以援引。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异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他们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上了解这些内部的“执法意见”,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和展开辩护,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看到,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事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地方司法机关都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公正的高度,树立执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将司法公开、透明的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公开促公正,使执法过程和司法裁决真正让民众知晓、使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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