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实习生 张振振
本报讯 “客运车辆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后,向来是驾驶员或承包车主埋单,今后运输企业责任人监管不力也将会受到处罚”。昨日,记者从市高速交警支队了解到,高速交警2月20日上午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客车一年内交通违法27次,遂对该客车所属企业两名主管负责人各处罚款3000元。这是我市高速交警首次处罚违法车辆所属企业。
2月20日10许,高速交警在执勤时发现客车豫PE16××有违法行为,同时交警还发现该客车在2011年交通违法行为高达27次,其中包括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随后交警根据《客车源头化管理档案》锁定客车所属企业,对客车所属的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所属的豫P085××客车从2011年至今,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15次。
2月22日上午,高速交警约谈了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理和安全员许某、马某。经询问,二人承认了豫PE16××、豫P085××多次违法事实,高速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许某、马某二人分别处以3000元的经济处罚。目前,该处罚决定已录入公安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据了解,因客车连续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的,企业安全管理经理和安全员要接受连带的经济处罚。
采访中,市高速交警支队交警说:“之所以出现车辆有数十次交通违法记录,而交警处罚后可以继续上路行驶的现象,主要因为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执行交流轮值制度,并不固定哪一辆客车造成的。”民警还分析说,客运车辆司机违法除了法律意识淡薄、见利忘义和存在侥幸心理外,也与客运公司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有极大关系。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客车是挂靠在客运公司,而客运公司对这些挂靠客车缺乏必要的监管。
高速交警介绍,今后,对交通违法率排前三位的重点运输企业,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法人、黄牌警告、依法给予罚款、责令整顿等管理措施。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经处罚不改或同一单位当月有3次超员处罚记录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员)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对企业进行挂牌整改。因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运输企业相关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线索提供 常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