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4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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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救人风险”单靠公安局长化解

 

  □张贵峰

  

  1月12日,东莞男子蒋某被一辆面包车撞伤,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逃逸。凤岗公安分局局长罗建军路过事发现场,指挥同行民警救人并处置事故。伤者妻子张某赶到现场后指责罗建军是肇事者。在罗建军亲自督办下,警方16小时抓获肇事者,张某对误会感到十分懊悔。

  伤者及时获救、真凶迅速抓获、误会涣然冰释、捐款踊跃汇集……就结局而言,这无疑让人觉得十分圆满。然而,回顾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又不能不说,该事件其实很让人“捏一把汗”,其最终能获得如此结局,委实非常侥幸。让人不禁要问:如果主动救者没有“公安局长”这一身份,事情将会怎样发展、又将是怎样的结局?

  很明显,在上述救人事件中,救人者的公安局长身份,事实上起到了某种“力挽狂澜”的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拥有该特殊身份,在救人时,罗建军才有资格和条件“立刻指示指挥中心调度110、120及交警大队迅速到场救治伤者及展开事故调查”;而且,在随后的破案过程中,也才可能发生“罗建军亲自督办,当地交警大队仅用16小时就确定了肇事车辆并抓获肇事司机”,并最终彻底消除了伤者亲属的“误会和怀疑”。

  反过来看,如果没有局长身份,该事件完全有可能是另一种模样。如伤者家属一到现场便立刻怀疑救人者:“你就是肇事司机,不然哪有那么好心救治伤者?”而从事后肇事真凶“无力赔偿”、伤者“贫困家庭”的背景来看,即便家属不怀疑救人者的好心,一旦真凶不能及时抓获,反遭索赔的可能性也不容低估。

  一个公安局长的身份,便让所有风险均迎刃而解,既化解了救人者反遭诬陷的风险,也化解了伤者无法追赔、背负巨额医疗费的风险。这样的身份威力,当然让人叹服,这样的行为,更令人礼赞。

  但在叹服、礼赞之余,面对这样的“救人风险”化解路径,我们显然有不能寄予常态的依赖和期待——岂是每个交通肇事都能如此幸运地巧遇局长,甚至会进而产生某种沮丧感:难道在今天“救人”只能是一件非局长而不能胜任、不可为之事?不然便无法做到在救人的同时也充分地确保“全身而退”?

  就此而言,这起大团圆式的局长救人事件,其实并算不上真正的“皆大欢喜”。具体事件的喜剧性结局背后,事实上掩饰着许多相当悲剧性的现实:一方面,对普通人来说,行善、救人风险依然很大;另一方面,目前有效化解这种“救人风险”的相应制度安排,仍然还不十分给力。明乎此,相关努力就当持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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