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二、三线城市的建筑物越建越高,随之引发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也越来越多。
经过梳理不难发现,近年来发生在周口市的高空坠物事件,其中有天灾,更多的则是人祸:高空抛掷垃圾、私自加宽阳台、高层建筑坠落钢管、户外广告牌落地伤人……这些,不仅影响城市的整洁美观,还威胁着无辜的生命,成为公共安全新的隐患。同时,遭遇“飞来横祸”的受害者所面临的索赔难题,也在拷问着陋习者的良知以及法律的公正。
□晚报记者 金月全
镜头一:
空调外机坠落砸中楼下电动车
2011年3月12日,周口市区七一中路开茶叶店的齐女士和朋友在店里闲聊时,忽然听到“砰”的一声:一台空调外机从天而降,重重砸在人行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上。
原来,临街单元楼的3楼住户把空调当废品卖了,收废品的男子在拆卸空调时一时不慎,空调外机掉落。事发当时,一位老太太刚刚走过去,老太太见空调外机“躺”在离自己不到1米的地方,吓得好久没有缓过神儿来。
电动自行车车主也连呼好险:幸亏自己离开了,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镜头二:
大风吹倒广告牌砸中路人
今年3月23日上午,周口市区中州大道一家饭店门前,大风刮倒了一块广告牌,砸伤了在路边聊天的王素勤,致使其额头有明显外伤,脑颅出血。
目击者说,事发前,她和王素勤两人在路边聊天。突然,竖在路边的广告牌被风吹倒,把王素勤连同自行车一起砸倒在地。王素勤被送到附近医院抢救。
事发后,王素勤找到广告牌的所有方这家饭店。饭店工作人员让其先行治疗,再协商处理。
镜头三:
高层建筑坠钢管插进路面
2011年6月26日上午,周口市区建新路发生高层建筑钢管坠落插进路面的惊险一幕,所幸无人受伤。
目击者理先生回忆,当时他正在和邻居聊天,突然一根长约5米的钢管垂直坠落,插进路面。
钢管是从建新路南侧一栋26层在建高楼上坠落的。就在警察调查期间,该工地工作人员还因要拔走钢管多次与附近居民发生争吵。
镜头四:
女职员坠楼身亡砸伤女童
《大河报》报道,今年4月25日下午,周口市某单位一名30多岁的离异女职员从单位办公楼五楼坠下,砸伤一名正在楼下玩耍的10岁小女孩,坠楼女子当场身亡。
有关人员介绍,坠楼女子出事前在五楼接电话,具体坠楼原因不详。被砸伤的女孩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
如何避免高空坠物?
诸如此类的高空坠物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高空坠物导致“飞来横祸”成为人们热议话题。
杜绝高空坠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其实也不难。
某担保公司职员赵女士认为,高空坠物系人为原因的,光从道德上谴责还不够,必须严惩。每个人都要养成良好习惯,“我相信这种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王先生说,物业公司可在宣传栏内作定期宣传,将高空坠物的危害或者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提醒全体业主共同监督。物业公司还应做好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避免这些区域里的外墙皮、玻璃、窗户等物坠落。此外,小区或在建建筑物附近应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坠物”这样的警示牌,提醒行人注意安全,避免不幸事件的发生,也可以给坠物所有人警示。
某小区业主张先生说,多风天气市民应主动放倒容易被风刮倒的物品,如阳台上放置的花盆等物。住宅外经常出现的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等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放置安装。
某保洁公司员工刘先生说,进行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应在道路上竖立警示牌提醒路人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路人。
高空坠物伤人,谁之责?
被高空坠物砸到,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按照常理来说,肯定是坠物所有人负责。不过,现在城区楼层大多在五层以上,高的有十几层,常常不知道是从哪一层坠落的,此时该怎么办?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尽管不知道坠物所有人是谁,也有法可依。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高空坠物伤人,不知情又证明不了自己不是坠物所有人的同住一栋建筑物里的旁人也要一并追究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认为,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高空坠物伤人案件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侵权人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是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过失或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