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牛思光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打造“亲民、便民、利民、为民”型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近日制定了《周口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
规定中指出,行政效能告诫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责任追究措施。
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处理日常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1.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及督办批件未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力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工作作风散漫,态度生硬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4.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乱摊派的;5.擅离职守,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6.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7.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该规定都作了具体划分和说明。
规定指出,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领导人进行效能告诫:1.机关未按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2.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对本机关及所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规定明确指出,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从做出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规定中明文规定,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被告诫两次的,给予其党政纪处理,并取消该机关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