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牛思光
本报讯 为推进全市“作风转变暨环境创优”活动,根据市委关于环境创优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周口市环境创优工作组织处理暨行政问责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指出,按照《周口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对环境创优工作中受到两次效能告诫的部门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建议其辞去领导职务。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免去其领导职务。开展“效能提升”考评,部门在“效能提升”考评中年度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给予效能告诫,70分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点科(室、大队、分局)政风行风评议中根据得分情况,主要负责人给予下列处理,对年度第一次评议得分在80分以下的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70分以下的进入最差科室名单,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公布;年度内连续两次受到行政告诫和建议辞职、免职处理的,全科取消文明奖、年终奖和评先资格,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或免去领导职务处理。
《办法》中规定,对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执行力低下、行政效能低下等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较重的,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分管领导视其情节给予效能告诫或免去领导职务等处理。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行使执法、执罚、审批权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任现职满5年进行交流,如其行政管理工作对群众、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随时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