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已于6月1日起实施,此后进口预包装食品只要出现“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中的一种情形,将直接被判为不合格。
该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现在网购很方便,即使不出国旅游,也能吃到当地的特产,新政策实施后,会不会对网购进口食品有限制?我还能购买到爱吃的进口食品吗?”市民郭女士得知该规定的相关规则后如此质疑。对此,记者了解到,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个人自用进口预包装食品,其标签管理不需要执行上述新规定。但如果消费者网购的进口食品超出个人自用范围,检验检疫部门将要求其符合上述新规。如果个人单次邮购物品货值超过1000元,即视为超出个人自用范围。检验检疫部门则是查获数额较大、且收件人无法证明个人自用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如果这些食品的标签被判不合格的话,进口食品将被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