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6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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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黑车,还是“黑”了心抓车

  言者有意

  □洪信良

  

  江苏泰兴的潘先生几天前送亲戚小陈到南京某机场,抵达时小陈为了答谢表舅,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计650元,这一幕正好被“抓黑车”的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捕捉到,潘先生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潘先生觉得十分委屈。据扬子晚报报道,交通运输处对此回应: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貌似逻辑强大,却难逃“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讥评。网友们纷纷类比:我送老婆去火车站,回来时没油了,老婆给我500元加油费,要不要罚款啊?爹送儿子去机场,临走儿子给爹钱,是不是也要被当黑车抓了罚款?

  有关人员承认潘先生和小陈讯问笔录中口径一致,记者调查也确认表舅甥两家住得近也走得勤,但人家说了:“即便如此,还是无法豁免他们金钱交易行为的非法性。司机和乘客的关系不在我们界定黑车性质的考虑范围之内。”

  世界上真有这么狠这么绝情的法律吗?法律不外乎人情,它本当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与思想感情。柏拉图说:“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把司机和乘客的关系摒除在界定考虑范围之外,给人的感觉不是为了抓黑车,而是“黑”了心抓车。张着一双有罪推定的眼睛,把所谓的“收费”作为唯一“准绳”,只要乘坐者给了司机钱,不顾是否真的“营运”,就判定为“证据确凿”,这样的“于法有据”实在是选择性“欲加之罪”,是以法律的名义犯法,是以合法的“程序”非法剥夺了公民的自由。

  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拘泥于法律的抽象平等,当真不考虑具体情境,我们的法官将面对许多荒唐的案例。”进而言之,如果执法者出于自身利益的冲动,以“拘泥于法律的抽象平等”为手段,无视基本的人情事理,那么选择性使用的法律条文变成了背离道德、疏离人伦关系的邪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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