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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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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没离身
3万多元没了

  □见习记者 张擘

  

  本报讯 市民王先生近来很上火,天天带着的银行卡不知不觉被屡次盗刷,等发现时卡内余额只剩不足50元了。王先生的卡是某国有银行和支付宝公司联合发行的。银行方面称:应是王先生信息泄露后遭网络盗刷。

  6月14日上午,王先生打通了本报热线,他告诉记者:“我有一张银行卡,背面写着由银行和支付宝公司联合发行,卡内的3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最近我也没去银行存取过钱。前天朋友给我汇钱,我顺便查询了一下卡里的存款,发现卡里的余额只有不到50元了。”随后,记者见到了王先生的银行卡,正面带有支付宝的标志,后面还写着:此卡由某银行与支付宝公司联合发行。

  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这家银行。银行给出的消费清单显示,银行卡从5月28日至6月1日有40次消费信息。每笔消费都是通过财付通支付,不超过1000元,消费时间却出奇相似,为凌晨1时左右。看着清单,王先生委屈地说:“这张卡是我去年7月份在这里办的,当时我只是把它当做一般储蓄卡办理和使用的,根本没有开通任何网上业务,钱怎么会以网上的形式被转走呢?况且我开通的有短信提醒,40次的消费信息我竟然没有收到过一次。”银行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的卡确实是我们银行发行的,特色功能在于直接和支付宝绑定,而王先生的卡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王先生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密码,信息没有收到可能是被截留了。我们的服务器终端上显示已经发送过信息。”

  王先生最终选择了报警。110接线民警告诉王先生:“银行卡被盗刷应该先与银行协商,如果能证实存款确实被盗窃,可以随时来派出所报案。”经过与银行的协商,银行负责人说:“像王先生这种问题银行也是第一次遇到,详细情况已经上报给上级部门,请王先生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王先生咨询律师后,向银行负责人表示:“钱是放在银行里被盗的,钱不见了,责任在银行。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储蓄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识别伪造的存折、储蓄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当银行未能尽到义务时,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果银行给出的结果不能让我满意,我会到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根据与储户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便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记者随后进行网上查询,发现类似事件还真不少。市民应注意银行卡密码的安全性,将平时在其他网站使用的各类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区分开,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把身份证件、银行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后,应定期查看对账单,如发现不明支出,要立即联系发卡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网友提醒,如果对于支付宝和网购不够了解,市民最好不要办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要办理那种正式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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