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本报讯 “物流公司发出一千多元的货,结果货款被人冒领了,提款单竟然和我手中的单子一模一样!”7月1日,周口市民路女士激动地对记者说。
路女士是周口中原国际商贸城的一家商户,因生意需要,长期与物流公司打交道。据她介绍,去年10月20日,她通过中原联合客货有限公司中原物流(以下简称“中原物流”)往县里发货,办理的是物流发送及代收货款业务。“3天后,我确认客户收到货物并支付货款后,拿着提款单到中原物流领取货款,得到的答复却是货款已被人领取走。”路女士不敢相信,单子明明在自己手里,怎么会被人冒领呢?
记者注意到,路女士所说的提款单是一张浅黄色的单子,上面写有“中原客货联运有限公司中原物流运输协议”字样。“这样的单子一式三联,白色的为存根,黄色的发货人收,红色的收货人收。”路女士不明白,冒领人怎么会有一张和她一样的黄色单子,里面内容也与自己单子内的字体有些相似。
路女士说,她与物流公司多次交涉无果,而且物流公司态度很不好,当时她就报了警。民警也对“中原物流”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但一直没有结果。昨天,记者将一假一真两张单子放在一起对比,发现两张单子所填写内容一样,字体也有些相似,但仔细辨别还是有很大不同。对此,路女士认为,尽管两张单子很是相似,但如果“中原物流”的工作人员再认真点,和存根对比一下,她的货款就不会被冒领,物流部门应该赔偿她的损失。
7月1日11时30分,记者来到中原国际商贸城,在路女士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中原物流”,该物流公司就在一座简易房里,当时大门紧闭。简易房共两间,记者透过窗户往里望去,其中一间摆着几张办公桌,另一间堆放着货物。
1日下午,记者按照路女士提供的“中原物流”的电话,联系上了该物流公司的孙德庆。他称,目前他已离开“中原物流”了,但这件事他也了解一点,他承认是一名工作人员一时失误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该工作人员也是一名临时工,愿意赔偿路女士700元了事,但路女士不愿意。
就路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流公司是否有责任,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说,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物流公司应按照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由收货人签收,将货款代收后再给发货人。但如果有人冒充路女士的单子并取走货款,属于物流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责任由物流公司承担。
如果路女士的损失价格较高,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而物流公司又拒绝赔偿,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单子笔迹做出鉴定。如果证实有人冒领,赔偿责任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本栏目主持人
朱海龙:135922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