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志新
本报讯 春节前,孟先生欲从王先生处购买一套房子,并提前支付了5000元房款。后因缺少资金,无法按时交付余款,孟先生只得放弃购房。孟先生向王先生讨要已交付的5000元房款,王先生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近日,孟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求助。针对此事,记者咨询律师,律师说:“购房‘定金’,是否可以退还,在没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要参照收据的相关内容。”
购房一方:想讨回预付的5000元房款
孟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11月30日,他和妻子经人介绍认识了想转卖房子的王先生。经过了解,孟先生决定购买王先生手中的房子,当时交付给王先生5000元房款,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或者购房合同,王先生给他开了一个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孟××现金伍仟元整”,落款处还署有王先生的姓名及日期。后来,因缺少资金,在预定的时间内,无法交付余款,孟先生放弃了购房打算。孟先生向王先生说明原由后,想向王先生讨回5000元房款,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售房一方:愿意退一步,协商解决此事
当日,记者与王先生取得了联系。王先生说,当时孟先生同意购买他的房子,并交付了5000元的房款。他也给孟先生开了收据,但后来孟先生违约,并要求他退换5000元房款。王先生表示,孟先生违约在先,并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最后王先生说:“为了能使双方都避免一定的经济损失,我愿意退一步,私下和孟先生协商解决此事。”
律师:是否退还现金,要以收据内容为准。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购房时,双方在没有签订购房协议或者购房合同的前提下,应该参照收据的相关内容。如果售房一方违约的话,应该双倍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如果购房一方违约的话,并且收据上写有“定金”,那么售房一方则不用退还已经收纳的房款;如果收据上没有写有“定金”,口头上也没有表明“定金”,那么售房一方应该退还另一方已经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