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通讯员 邹鹏举
本报讯 7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今年1月14日14时30分左右,扶沟男子何某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韭园镇曹台村公路由西向东驶至曹台小学西时,为了绕过公路南面停放的四轮拖拉机,靠道路左侧行驶,与此同时,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因撞到公路左侧的土堆而侧翻,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李某某摔到在公路上,何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左后轮将李某某碾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了70000元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