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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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死协议
让契约精神“跑偏”

  □巢江淮

  

  长春富贵居小区居民周先生称,小区物业公司欲提高物业费,被小区居民拒绝。于是,小区物业将电梯关停。经过协商,物业同意开通电梯,前提是必须签一份协议,如果出现任何事故,均由居民自己承担。小区原物业负责人称,协议是居民们自愿签署的。

  类似的“生死协议”或“生死状”着实不少:两名深圳残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机从北京飞深圳,在首都机场被深航经理以“万一出事无法担责”为由要求改签,在这两名旅客签下免责协议后深航允许其登机;重庆市沙坪坝区华顺电器维修部要求所有安装工人须签订“生死状”——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客户任何损失,均由安装工负责,不签不准上班……

  协议是契约的形式与载体。通常情况下,协议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秉承协商与公平的原则。可是,现实生活中,常见霸王条款写进协议,卸责之术见诸协议。根源何在?一种情况是行业法规本来就具备保护行业利益功能,协议以此为依据,奠定了整个行业卸责的“法治基础”,深航的“生死状”,让责任飞,便是典型。另一种情况是强者与弱者的PK,强者说一不二,一言九鼎,毋庸置疑;弱者俯首称臣,屈从接受,孱弱忍受。话语权甚至决定权,完全操纵在强者手中,弱者无奈“被协议”。

  “生死协议”让契约精神“跑偏”。契约社会论有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也就是说,自然人的各种活动都必须接受各种契约框架的规范,要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社会生活契约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公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然而,“生死协议”把自由、平等、守信、法治等要素“掏空”,只剩下协议“空壳”。

  契约精神缺失与“跑偏”都不可能构建起契约社会。契约精神需要“重生”,伪契约与不公正契约务必“死掉”。我们期待着契约社会、期待着社会成员的诚实守信。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如果每个人有权参与社会的制度建设,将社会变为自己所属的社会,互信的建立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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