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7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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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或孕期不该是违法“盾牌”

  □杨国栋

  

  北京中关村大街,成了首都最大的假证交易市场。从业者是清一色的哺乳期或孕期妇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为人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意味着,一些卖证妇女可以长期逃避法律打击。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并没有犯罪特权。暂时不能拘留和关押并不代表不能起诉和判刑。这些长期从事假证交易的人员,其行为早已构成犯罪,即使暂时不能收监服刑,在孕期、哺乳期过后,依然可以执行刑罚。

  因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并没有给予孕妇免予起诉的特权。孕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如果已流产,检察院仍应依法提起公诉。

  除非该孕妇已生下孩子,需要哺乳自己婴儿,受案机关才会作出继续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这样,等哺乳期一过,犯罪嫌疑人仍须面对法律的审判。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没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也没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就必须收监执行。

  所以,对这些卖证妇女,警方要做的不是向媒体抱怨没办法处理,而是应及时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与案卷材料,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尽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卖假证的哺乳期或孕期妇女同样要判刑入狱(只是时间稍后),还有人敢这么明目张胆地兜售假证吗?

  而卖证妇女手中的假证并非她们自己制作的,而是从老板手中批发的,靠倒卖赚取差价。多位卖证者透露,人大东门外整条街都是同一个老板。这么明显的线索为何没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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