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7月31日对外公布,《意见》提出要求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意见》指出,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意见》要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对于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援工作,《意见》表示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于红十字会如何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规定,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