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