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本报讯 近日,周口市民王先生碰到一件憋屈事:车子借给朋友开,结果发生车祸,自己“被肇事”也要承担共同的责任。
据了解,随着车辆激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中“非车主使用汽车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
王先生是周口市区某公司的经理,为方便办事,公司为其配备了一部轿车。新车还没捂热,好友张某说要回趟老家,向王先生借车一用。尽管心里很不情愿,可碍于面子,王先生还是将车借给张某。张某在回老家的途中,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对方司机重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得知情况后王先生对爱车心痛不已,想想把车修好就算了。谁料,对方司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王先生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与肇事方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朋友借车子该如何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如没尽到上述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赔偿责任。
除了借车出事故外,该所律师还讲述了他们根据在工作中遇到的同类案件总结的经验:如借身份证买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际造成机动车损害事故之人并不构成连带责任;车被盗抢劫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出卖未办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所有人合法占有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代客泊车期间的事故车主无需担责);而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或单位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