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的171位国家督学已经上岗。
10月22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进行解读,表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符合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在内的6个条件,且必须经过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并合格的,才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已经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教育督导条例》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督导范围
该条例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现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督导人员近5万人。(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