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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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需要制度保障

  □ 邓子庆

  近日,一个发生在上海的见义勇为故事,登上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在这个感动了网友和上海、安徽两地的故事中,21岁的周传金见义勇为,抓小偷时被刺伤,上海各界代表和市民纷纷到医院慰问;同时,失主徐佳履行受助后的道义责任,垫付1万元医药费并坚决不要周传金还钱。

  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一名“90后”小伙,在上海地铁站为抓小偷身中数刀,彰显了正义力量所在。当然,在周传金英勇事迹的背后,我们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见义不为”的尴尬现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缺乏对见义勇为者的激励机制和呵护机制。以周传金为例,他为了抓小偷,身中数刀,伤口深度达到骨面,重伤对于一个在外务工人员来说,不仅是医药费让人发愁,对今后生活的影响也无法忽视。如此见义勇为的成本,足以令更多人在“义”之前黯然退场。正因如此,如何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早已成为一个深重的社会命题。

  在周传金事迹发生后,上海市法学会负责人称,上海正在酝酿起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的相关条例,相信随着法律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周传金”会越来越多,而“做好事”的后顾之忧也会越来越少。应当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毕竟,当下城市化进程提速、流动人口持续激增,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只有法制才是保障见义勇为美德继续传承的最有力后盾。

  一般来说,激励和呵护见义勇为者的制度至少应包含几个方面:其一是物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职能部门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其中包括给予因公而见义勇为者的国家赔偿以及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二是通过鼓励地方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给予见义勇为者在治疗、疗养等方面经济帮助。基金的来源鼓励民间捐赠,必要时公共财政给予托底;三是对利益人进行制度约束。

  现实中,被救助的对象让见义勇为者寒心的事例并不少见,被救后偷偷离开甚至不承认被救等冷漠现象常现报端。设立利益追究机制,意在让有经济能力的利益人“报答”见义勇为者,以体现社会互助。事实上,这一点,可以从法制范畴的无因管理入手。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事实上已经为被救者参与激励和呵护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制基础。

  其二是精神方面。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所言,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即在强调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同时,还要重视精神褒奖,例如授予荣誉称号,大力弘扬、宣传见义勇为者的英勇事迹等。当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精神褒奖与见义勇为者的高尚品德相互呼应共鸣,必然更加有利于改造当前见利忘义的社会氛围,使见义勇为成为时尚。

  其三是权利方面。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总之,除了见义勇为者本人,立法、司法、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民间组织以及见义勇为中的利益所得者等各方都该是见义勇为美德发扬光大的缔造者。需要指出的是,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既然是全国性的,理当由全国统一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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