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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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瞒报比企业瞒报更恶劣

  □ 胡印斌

  山西省蒲县境内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仍在发酵。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有关方面回应网络举报,“经多方查证,并向中铁股份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初步核实”,确认“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项目经理部未报告,涉嫌瞒报”。此外,诸多信息也显示,事发当日已有当地政府部门介入,警察曾迅速出警,但当地医院12月25日的急诊记录居然为零。

  目前,涉事的中铁隧道集团相关项目部4名负责人员已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山西省政府也成立调查组,正在依法依规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会有更多的真相暴露出来。不过,仍有必要提醒的是,在严厉打击企业瞒报的同时,也该认真调查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存在瞒报行为,并进行严厉问责。

  地方上发生了死伤众多的灾难性事故,且又不是发生在隐秘的地下,从常识出发,很难瞒得住,基层政府、公安、安监乃至医疗卫生部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当地村民也反映,“爆炸后警察就过来了,后来说没事就走了”。明明死伤众多,又为何说“没事”?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可以说,警察的一来一走,耐人寻味。而蒲县最大的医院事发当日急诊记录竟是空白,但前后几天都有数个病人,更是让人猜疑。

  考虑到事故单位央企的身份,地方政府或许确有难言之隐,甚至不排除其中存在曲为隐恶的可能。比如,央企“级别”更高,地方政府与之不对等,在涉及重大事故上协调起来有困难;又如,央企财大气粗,地方上因为有所依恃而不免多了许多顾忌等。但无论如何,面对如此巨大的灾难,至少还是应该迅速组织救援,并逐级上报,而不该息事宁人。

  政府部门本来就负有保境安民的职责,境内发生了重大灾难,无论事主是民企还是央企,抑或是民间活动,地方政府均担负着不可推卸的善后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隐瞒。

  据新华社报道,事发隧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来已久,2010年4月,未经安全生产论证、评价,即开工建设;2011年11月,山西省安委会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一片混乱。人们不免质疑,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当地政府部门究竟是如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央企自身安全意识差,一旦地方责任弃守,发生事故自是迟早的事。

  国务院安委会1月2日发出通报,要求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从山西12·25爆炸事故方方面面情形看,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官员恐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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