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停水的原因是邯郸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这起苯胺泄漏事故,竟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
5天里,受污染的漳河水从山西长治流向了河北邯郸,又经由红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阳。6日,安阳方面声称,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
这起事故让邯郸全城疯狂“抢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众惴惴不安。当舆论皆诧异于这起污染事故“迟报”之时,长治方面却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长治市新闻办主任称,“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长治的做法果真没有问题,不算迟报吗?
显然,一起影响如此恶劣、范围如此之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事发5天之后,才上报给山西省环保部门,才让下游的地方政府知道,这如果还不算迟报,实在有违常识。邯郸方面虽然不好说长治“迟报”,但也在抱怨“上游污染通知确实有点晚”。
而对于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制度。既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地方也都有据此而制定的相关制度。遗憾的是,在这些制度、规定当中,都找不到什么依据,支持这位新闻办主任的“污染不出长治不用上报”的说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明确规定,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就属于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而从结果看,长治污染事件,已经符合这一标准。
或许,一起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开始难以确定其级别。对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长治方面即便在初报环节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那么,公众实在不理解,长治难道用了5天时间才查清基本情况?
而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长治有关方面也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就事实来看,因为长治事实上的迟报,给控制污染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也扩大了污染的影响范围。长治是否存在迟报,甚至瞒报的行为,是否存在渎职,皆需要国家环保部和山西、河南、河北等方面进行联合调查。
(转载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