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3年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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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票贩子要区分“倒卖”与“代购”

  □ 毛立新

  代购火车票收“辛苦费”会否受罚?1月15日下午,南昌铁路公安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凡是对火车票票面金额加价超过5元的都属于倒票行为,凡是票贩子倒票被抓获3次以上(含3次),一律送劳动教养。”

  临近春运,车票日渐紧张,在此关口,警方强调严打“倒票”、严惩“黄牛党”,实有必要。但宣称“3次以上(含3次),一律送劳动教养”,似有于法不合;且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亦应少用或不用劳教,而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为处理依据。更重要的是,在已实行车票实名制的新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倒卖”行为,并将其与合法的“代购”行为相区分。

  在车票实名制之前,旅客身份并不确定,谁持有车票,谁就是旅客,因而“倒卖”火车票问题无法根治。火车票持有者即为所有者,转手即为“倒卖”,因此,亦无法区分“倒卖”与“代购”之界限。

  基于此,铁道部、公安部等部门曾联合下发文件,把“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一律界定为“倒卖”。由此导致,有偿“代购”只能转入地下市场。据此,南昌铁路警方称“凡是对火车票票面金额加价超过5元的都属于倒票行为”,是有其来源的。

  但问题是,购票实名制的出现,即为解决“倒卖”问题而来。在实名制背景下,旅客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取票,旅客的身份一开始就是特定的,客票一旦交付,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人证票相符才能乘车,“倒卖”已成穷途。此时,无论谁持有车票,旅客的身份都是唯一的、固定的,从而基本上消除了转手“倒卖”的可能。

  实名制出现,也为有偿“代购”的合法化消除了障碍。对于一些不具备网络、电话订票技能,或者难以自行购票的人员而言,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票、取票,是一项客观需求。更重要的,由于旅客身份固定,他人的代购、代取行为,已不具备“倒卖”特征。这一重大变化,为区分“代购”与“倒卖”提供了可能。

  “代购”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劳务关系,代购人提供劳务、收取适当劳务费,这已完全不同于“倒卖”中的“加价牟利”。在市场化和实名制的背景下,适当放开火车票“代购”市场,无疑既能减轻购票人流给铁路部门带来的压力,又能充分满足公众需求。

  当然,为保障旅客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须对“代购”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比如,要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收取的劳务费标准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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