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鹏
1月15日凌晨,一辆满载柑橘的货车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境内105国道发生事故,价值十多万的柑橘被人哄抢一空。1月17日,记者从茌平县公安局了解到,已有4名参与哄抢的村民被治安拘留,目前警方正积极帮助车主和货主追回经济损失。
哄抢事件屡有发生,比如2012年10月16日,有银川市市民哄抢银川第二届菊花展的珍贵菊花;同年9月,甘肃省兰州境内一辆大型货车发生侧翻,散落的葡萄被当地村民哄抢,司机央求、交警阻拦都无济于事,等等。但像山东聊城市茌平县那样,给予哄抢者拘留处罚的情况却不多见。茌平县此次依法惩治哄抢,是对事故车主和货主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人敲响的一记警钟。
无论是处在自身道德素质的角度,还是处在法律的角度,哄抢行为显然都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货主而言,发生事故已经很不幸,还要蒙受如此惨重的损失。一些人不仅不参与救援,不帮助货主保护货物,还参与哄抢。这岂能不让人痛心?或许发生事故后,货物散落一地,但其物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哄抢行为是公然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如此行为与抢劫何异?
当然,抢劫有抢劫的主观恶意和行为动机,而哄抢者大多并非大奸大恶,刚开始也没有主观违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恶意,无非是持着占小便宜的心态,抱着“法不责众”侥幸之心,临时伸出了贪婪之手。但将不属于自身的财物抢过来,这本身就是不对的,特别是当车主或货主在场,声明物权,并阻止哄抢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再行哄抢,就与抢劫行为没有多大区别了。
就此而言,聊城茌平对参与哄抢者进行拘留等处罚,显然是符合情、理、法三重基础的。同时,处罚也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其一,它提醒我们,哄抢违法,特别是组织哄抢、带头哄抢,道德不允许,法律同样也是不允许的;其二,处罚哄抢,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修正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