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本报讯 5月24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康县人民法院共同执行了一起排除妨碍案件。当日9时,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46名执行干警来到该县城关扎花厂院内,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该县城关扎花厂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据了解,去年8月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郑某某在原告太康县城关扎花厂1号场地上建造的办公楼一幢、警务室两间、院墙、大门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40.74698万元。原告太康县城关扎花厂返还被告租赁费2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912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履行义务,使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2012年11月26日,申请人太康县城关扎花厂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经过执行法官的开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判决内容返还申请人不动产,并赔偿损失。
当天,在市县两县法院干警的见证下,当事人双方当场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据悉,这是太康县人民法院首次执行的排除妨碍案件。
线索提供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