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正 图/春鸣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立案执行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子女五人要定期看望老太太,因子女们与老太太有矛盾,所以均不按判决履行看望老人的义务。后来,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
早在“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初,就有人认为这一条款“入法容易执行难”。毕竟,子女探望父母属于道德问题,如果子女不孝或与父母不和,就算有法律约束,这样的“回家看看”也难免流于形式,成了变味的探望。就像这个案例,子女们连家门都没进,只是站在门口“看看”,说不到几句就争吵——这是多么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啊!其实,就算子女们被“押进”家门,也只会徒增尴尬不会其乐融融。试想,面对一脸不悦、一肚子不快的子女,老太太能高兴起来吗?还不如“眼不见心不烦”。
从“门口探母”式的滑稽来看,要寄望法律来弥合失落的亲情,注定是“理想丰满,现实骨感”。道理很简单:法律管得了人,却管不了“心”。再通俗一点,就是“强扭的瓜不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