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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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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修正案草案还是太“温柔”

  ■何龙

  

  据报道,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5大修改颇受关注。

  这个修正草案比老消法在“狠劲”上有所提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赋予消费者主动权;消费者被欺诈的赔偿由过去的双倍提高到3倍。二审稿除强调虚假广告代言人要担责外,还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草案对“后悔权”做了一些限制,规定一些易损品等不予退货,以防消费刁民滥用“后悔权”,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还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文明程度还担当不起过度宽松的“后悔权”。但对被欺诈者的赔偿才提高一倍,实在还是太过“温柔”。特别是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只能要求所受损失3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更只是一种“按摩式惩罚”。欺诈行为危及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罚欺诈者300倍,甚至罚到他们倾家荡产都不为过,区区3倍还要加个“以下”,简直就像对该判重刑的罪犯却只给个记过处分,这如何能起到威慑作用?

  对无良商家的惩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认为,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刘远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是个好原则,但他认为10倍的惩罚赔偿就可能大大减少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这种估计显然过于乐观。中国不法厂家和商家已经接受多年“温柔惩罚”的激励,其冒险的“勇气”怎么评估都不嫌高,这已经是被现实不断证明的事实,我们不应该如此天真幼稚。

  更为糟糕的是,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一直都在害相思病,总是很难走到一起。对构成骚扰的广告电话和信息,我们已经有了信息法,可是广告依然骚扰依旧,迄今未见骚扰者被告上法庭绳之以法。在众多的法律中,一直都存在起诉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当消法修正草案通过并生效时,执法的步伐本来就已滞后,再加上如此“温柔”的惩罚力度,我们对这种消法的作用如何能有更高的期许?

  在林立的电商页面里,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实宣传比比皆是,拿出百分之一的较真,就能找到一大把。成行成市的欺诈几乎已令人见怪不怪,三倍的赔偿,与可能获得的暴利相比,那只是搔痒般的“惩罚”。

  “你的温柔我不懂,让我觉得好沉重。”消法的“温柔”,让人想到高进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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