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海龙 通讯员 朱艳华
2012年4月1日,市民刘女士在周口市区看中了一套房屋,并一次性把20万元房款付给了房地产公司。半年后,刘女士发现所购房屋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房地产公司卖给了第三人,并完成了房屋交付。一怒之下,刘女士于2013年1月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房款。
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与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完成了房屋交付,致使刘女士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以刘女士已付购房款20万元为标准,双倍赔偿刘女士。
该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刘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房地产公司与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维持原判。
如何规避“一房二卖”
对于如何规避“一房二卖”,法官提醒市民应注意以下3点:1.签订买卖合同前,要全面了解房屋权属,到房管局查询房产的权属登记情况,并实地考察要购买的房产使用状况;2.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有防患风险的意识,在合同条款明确注明并可加重“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3.签订买卖合同后,尽快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过户手续,买受人亦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让“一房二卖”彻底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