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一场因停车挡道而产生的“口角”,结局却是夺去了一条幼小的生命。案件审理中,摔死女童的凶手韩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世上没有治“一时冲动”的后悔药,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理由。昨天上午10时,“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认定韩磊有杀人故意
韩磊、李明一脸平静地被带入法庭。和上次开庭一样,韩磊申请在被带进法庭后,眼睛一直注视着旁听席,待看到自己想见的亲属后,点头示意了一下。
被害人及家属仍没有现身。
此前庭审争议的焦点是韩磊在作案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摔的是一个孩子。法官昨天宣读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韩磊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法庭根据所有物证、人证,判定韩磊在作案前后能准确帮李明指路,说明其处于言行正常状态。韩磊在案发后能准确诉述和李某争执的全过程,最重要的是婴儿车中是一个99厘米的婴儿,况且有路灯照明,韩磊在摔孩子时是绕到婴儿车前,可见韩磊在案发时并没有丧失意识。因此,法院认为近视眼、醉酒以及韩磊辩护人提到的低血压等因素都不能成为韩磊否认自己摔的是婴儿的理由。
关于被告人韩磊辩护人提出的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法院决定对李明从轻处罚。
原告律师马骋在9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庭调解。但在宣读刑事判决之前,法官首先宣读了本案附带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韩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9月16日开庭审理时,韩磊一再表示自己的悔恨,表示自己“无意去伤害一个孩子”,昨天在听完法官的宣判后,仿佛早已料到了这个结果,韩磊微微低头、表情镇定。在被法警戴上手铐的那一刻,韩磊的表情仍旧没有一丝变化,只是回头向旁听席望了一眼。在被带出法庭时,韩磊朝旁听席的朋友挥手,并微微点头示意。之后,他步履稳健地离开了法庭。
另外,韩磊拒绝了多家媒体的联合采访,且没有说明原因。
韩磊律师:支持韩磊上诉
庭后,韩磊口头向法官表示自己会上诉,但法院表示要以接收到其书面申请为准。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韩磊的辩护律师成准强,成律师向记者说:“我今天下午或明天将与韩磊见面,我会建议韩磊上诉,今天的判决结果对事实的认定我还是持否定意见,特别是法院对案发时的逻辑认定并不符合事实。”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