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政要闻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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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名管理办法》:
禁止用外国名 擅自命名罚1000元

  □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宾馆(酒店)、商场、居民住宅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要报经民政部门备案……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在我市正式施行。

  据悉,之前实施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是1989年8月份由省政府颁布的。老办法对地名命名、更名的一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并且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再者,近年来,地名命名崇洋媚外、格调低俗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随着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了24年的老办法将成为历史。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宋华祥介绍,今后,我市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再者,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对于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将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2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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