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家属奔波73趟 维权无果》后续
□晚报记者 徐松
本报讯 本报12月3日A06版以《省道210鹿邑县境内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伤者家属奔波73趟 维权无果》为题,对鹿邑县一起交通事故的伤者张清山不满处置情况一事进行了报道。报道发出后,鹿邑县公安局乃至周口市公安局均向本报反馈意见,表示关注且重视案件进展,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2013年7月23日22时许,郸城县吴台镇的张清山驾车在省道210鹿邑县试量镇东胡寨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并受轻伤,肇事车辆逃逸。从事发至12月2日,张清山及其家属奔波73趟要求鹿邑县交警大队抓捕涉嫌肇事逃逸司机时某,一直无果。对此,该县交警大队表示,他们一直按程序侦查、处理,因时某对肇事情况矢口否认、上级部门对撞击残片进行鉴定需要时间等情况,致使案件处理时间延长。9月25日事故认定书下达后,鹿邑县交警大队曾采取邮寄、现场送递等方式向时某下达事故认定书,并委托时某的弟弟签收事故认定书,时某一直没有直接签收。无奈之下,鹿邑县交警大队于11月25日把事故认定书张贴到时某的料场,并拍照取证视为生效。
由于时某向周口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鹿邑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于12月2日把案卷送往周口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现正在等待复核结果。至于张清山家属提到的“线索提供人要求3万元悬赏金交到交警队”一事,张清山家属告诉记者,12月3日报道刊发后,鹿邑县交警大队当日下午就催促张清山务必到交警大队“把3万元领走”。截至12月10日记者发稿,张清山称他拿回了当初支付的3万元悬赏金。
针对此案进展情况,记者采访了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的邓毅枫律师。邓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之后,当事人可于“送达”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针对此案,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下达后,既然多次前往送达无果,应该第一时间采取“留置送达”措施,而警方从9月25日作出事故认定至11月25日才采取此措施,实为不妥。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