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于长期占用道路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他人通行的,交警可将车辆拖走,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此外,市区主干道及学校、医院的出入口,均不得划停车位。
图为厦门市区一辆长期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僵尸车”。张斌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