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8月20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2015年周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已经开始。具体缴费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缴费的参保居民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启动后,广大居民踊跃参加,截至2013年,全市参保居民已达82万多人。”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具有周口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居民医保。另外,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周口市城镇户籍、父母已经加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出生后60日内的新生婴儿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该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以上及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属于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该负责人提醒,参保居民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年度有断保欠费的,应于当年或次年补缴中断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从次年4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