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范围吗?
答:“猝死”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过劳猝死、运动猝死的事件常见诸报端,很多名人或明星亦未能幸免。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其特点:1死亡急骤,2死亡出人意料,3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猝死的病因主要是心脏病、哮喘、脑出血、肺栓塞等。
保险公司对于猝死是怎样认定的呢?
多数人理解的“意外”是新华字典的定义,即意料之外、想不到的事,多指不幸的事,比如老人“猝死”商场,肯定是很“意外”的,由此很多客户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意外险,因为猝死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很意外”,不过事实上,要通过意外险对猝死理赔是行不通的。
猝死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短时间内发生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而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显然猝死不符合意外伤害中“外来的,非疾病的”要求,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死亡原因无外乎两种:即疾病(正常死亡)或意外(非正常死亡)。由于猝死属疾病身故范畴,故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均含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险种,可获得赔付。
案例:王先生,1982年出生,IT工作者。2012年7月在我保险公司投保“福如东海终身寿险”一份,初始保额20万元,同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10万元。今年5月,王先生在单位加班时被人发现昏迷,送医院急救途中不治身亡,医学死亡推断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按照疾病身故出险进行处理,在10日内向他的受益人给付20万元的身故主险保险金。
什么是“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答:指附加于含有死亡和(或)高度残疾责任的主险合同,与主险共用保险总金额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可以按照死亡保额一定比例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的“提前”是相对于主险死亡和(或)高度残疾责任而言,而不是重大疾病责任,所以并不是说没有达到或者将要达到某一个重大疾病时,“提前”支付该重大疾病的保险金。
按照重大疾病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支付的前提必须满足达到合同中约定的1),确诊为某种疾病(如恶性肿瘤)、或2),实施了某种手术(如心脏瓣膜手术)、或3),疾病状态(如严重Ⅲ度烧伤)。
如果患主动脉瘤还未实施手术是否能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答:根据合同的约定,暂时不能理赔。行业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主动脉瘤手术这一项,条款中是约定了要做开胸手术才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按契约理赔是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某一客户而言,如果真急需要这笔保险金做为救治的手术费,保险公司可以主动做更多的前置理赔服务。经核实,如果认定没有逆选择风险、已经确定要做开胸的手术去切除主动脉瘤,保险公司可提供人性化服务,主动提供预付保险金。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