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公园条例》
13时—15时
22时—次日8时
本报综合消息 在10月28日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接受第二次审议,其对公园噪声限制措施有较大调整,明确噪声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内区域禁广场舞,同时限时时间段也调整为:13时至15时及22时至次日8时。
焦点一 噪声限值
实降为60分贝以下
此前的一审稿中,曾规定公园噪声限值为80分贝,这一意见被不少市民认为分贝过高。条例二审稿中取消了噪声全市统一限值,改而规定:由园林和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再由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据了解,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园一般属于一类或二类声环境功能区。一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白天不高于55分贝,晚上不能高于45分贝;二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白天不高于60分贝,晚上不高于50分贝。
在此基础上,公园管理机构应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等。
焦点二 限制措施
劝阻无效最高罚1000元
条例二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值得注意的是,公园噪声限时时段也有调整。此前的一审稿为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条例二审稿改为: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条例二审稿要求,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在公园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否则,公园管理机构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可断电,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置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监测。
(据《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