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中心城区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周口中心城区开展三轮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6日起,每日早7:30至晚9:30,中心城区建成区主要道路一律禁止三轮车通行(符合通行要求的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接送学生专用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允许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及其驾驶人,不得闯红灯、闯禁令、乱停乱放、随意调头和从事非法营运,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驶,安全驾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中心城区从事三轮车(含燃油、电动、人力三轮车及各类改装拼装车)非法营运活动。
三、严禁企业或个体商户违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三轮车。
四、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经残联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会同公安部门制作、发放残疾人三轮车及残疾驾驶人明显标识,准许在慢车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乱停乱放乱行。
五、接送学生专用三轮车,经学生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会同公安部门制作、悬挂“接送学生专用”标志,准许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行驶,严格按照指定的接送学生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严禁从事非法营运。
六、老年人代步三轮车(宽度在0.75米、长度在2.0米以内,限一人乘坐),准许在慢车道行驶,严禁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乱停乱放乱行。
七、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对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对此类车辆违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将对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此类车辆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公开曝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营运秩序和办公秩序的三轮车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