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国内综览
 
 
 
2014年1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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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拟将停车位分类划分权属
达到配建标准后开发商可销售增设停车位

  新华社深圳12月1日电 (记者 赵瑞希) 为解决停车位权属争议,提高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积极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日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转让;增设停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转让,并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但销售对象仅限于项目业主。

  根据意见稿,依法利用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位,纳入配建停车位范围,归全体业主所有。配建停车位的数量需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开发商只有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才可申请建设增设停车位。

  并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停车位个数不超过房屋总套数的,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应当一并处分。

  配建停车位不计收地价,增设停车位地价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两种停车位应当分别集中设置,并设立明确的标示及编号予以区分。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李书韵表示,该意见稿仅适用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行研究制定历史项目的停车位处理政策。目前开发商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停车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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