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4年12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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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高速路收费期限实质是违法

  ■晏扬

  

  山东省日前宣布,年底到期的15条高速路将继续收费,以偿还贷款。据悉,山东省对收费公路实行“统贷统还”政策,即一条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公路都继续收费。据估算,全国高速公路每年收费超过4000亿元,媒体质疑:“统贷统还”是否站得住脚?高速公路收费究竟流向了哪里?

  山东省延长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当地官方的说法,是因为修建公路的贷款没有还清,有些高速公路甚至收不抵支、经营亏损。实际上,这也是其他一些地方公路延期收费的最重要说辞。姑且认为他们所说情况属实,姑且不论“这么多年收的通行费去哪儿了”,但是,贷款没有还清甚至经营亏损而言,真能成为公路延期收费的理由吗?答案是否定的。

  先说法规。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政府还贷公路只要还清贷款、集资款即应停止收费;二、不管是否还清贷款和集资款,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为15年。显然,“最长不得超过15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政策红线,不应以任何理由踩踏。

  再说情理。我国高速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就前者而言,政府平时向车主收取了这税那费,本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修建免费公路供车辆通行,其他国家都是这么做的。但在我国,地方政府不愿意出钱,而是贷款修建公路,然后“收费还贷”。这本身就不合情理,相当于向车主重复收费,而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公共责任。

  收费总得有个期限,不能无休无止,国家对公路收费设定最高期限,正是为了防止公路收费绵绵无绝期。公路收费期满后,即使没有还清贷款,政府也应承担这部分“亏损”,用平时向车主收取的税费填补这个“窟窿”,而不应该找任何借口延长收费。

  就经营性公路而言,投资建设高速公路也是做生意,做生意难免有风险,有赚有亏,不可能旱涝保收。投资收不回来或者贷款没有还清,这是高速公路经营过程中再正常不过的现象,绝不能成为延期收费的借口。就像一个人向银行贷款,难道因为生意不好、还不清贷款,就可以向顾客多收钱、做违法的事吗?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地方公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让人失望,而且让人惊诧。在某种意义上,高速公路收费是依法治国的一面镜子,违法延长收费期限就是依法治国的反面教材。

  依法治国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政策中、每一次具体的行为上;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法治权”,即将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换言之,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政府守法,只有政府带头守法,才有资格引导民众守法,才有底气对民众的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反之,如果政府带头违法,普通民众就会“上行下效”,如此,法律法规岂不是会变成废纸?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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