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擘 通讯员 张晴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200元,周口市区和项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250元/月调整为1450元/月,其他县从11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今后,如果您领到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
自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周口市区及项城市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的12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的12元调整为13.5元;我市的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属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的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的10.5元调整为12元。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报酬并不计入最低工资。“广大市民如果在领取今年7月份的工资时,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