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银行更正不良信息并赔偿
□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张华
本报讯 2011年7月,太康县张奇(化名)发现自己在该县某银行有一笔产生于2003年的20万元不良贷款记录,经查发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录入其他人的贷款信息时失误所致。张奇要求银行及时消除自己的不良贷款记录,但银行迟迟未作处理。张奇无奈诉至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银行将张奇在其处逾期贷款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并赔偿张奇精神抚慰金3万元。银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莫名被贷款20万元
张奇讲,他是太康县城关镇居民,平时很注重诚信。2011年7月,他在太康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他在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时,遭到拒绝,原因是他在该县某银行有一笔20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本息。“你将不良贷款还清后,我们才能为你办理购房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对张奇说。
“我没有在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做过担保,怎么会冒出20万元的贷款呢?”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张奇十分困惑。随后,张奇经过查询,发现自己确实有一笔2003年的贷款。
要求更正遭推诿
张奇把查询结果向该县某银行主要负责人进行反映,要求银行查清事实,给自己一个合理的答复。
接到张奇的反映后,该银行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看原始凭证后,银行发现该笔贷款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录入其他人的贷款信息时,误将张奇的身份信息录入电脑,导致张奇的个人信用一直处于不良状态。
事情水落石出后,张奇要求银行及时为其消除不良贷款记录,以便自己能尽快办理购房贷款。银行向张奇承诺将尽快处理此事。
“其后,为尽快办理购房贷款,我多次催促银行快点解决此事,但发现银行不但没有处理此事,而且推来推去,弄得我到现在也没有买成房子。我为此奔波了很多趟,花了不少钱。”张奇说。
法院判银行更正信息并赔偿
多次与银行协商无果后,今年3月9日,张奇将该银行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5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误将原告的身份信息录入有20万元的贷款记录,对原告的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造成原告处于失信状态,对原告的经济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且显示的贷款数额较大、逾期期限较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及时上报征信服务中心将原告的不良信息更正,存在明显过错,遂依法判处被告将原告在其处逾期贷款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6月1日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线索提供 照方 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