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5年7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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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也是普法者

  ■建林

  

  从1985年启动“一五普法”以来,我国普法活动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普法模式在提升社会整体法律素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普法成本较高,且受制于普法主体、对象的参与程度,所获效果并不如预期等问题。因此,如何在提升普法实效的同时,降低普法成本,是普法工作进一步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命题。

  实践中,社会公众对个案的关注,往往超过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在个案中,执法者如果能同时担任普法者的角色,就能引导公众在个案诉讼流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相比于个案之外的传统普法模式,“谁执法谁普法”的模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普法成本,而且能使普法活动更具针对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这是一种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这一制度不仅确立了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等“以案释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区分了“以案释法”的适用对象,分为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以及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个方面,同时,也明确了“以案释法”的具体内容、程序方式以及奖惩机制。

  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和“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以案释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普法形式的探索,更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当然,制度探索之初,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在应对与完善的过程中,同样应当接纳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沟通渠道,认真吸收其意见和建议,并将完善措施加以反馈,保障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健康、规范地开展下去,切实提升普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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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修“面子”更做“里子”
先做及格
再想一百分
执法者也是普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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